2012年10月10日 星期三

命令,要聽?還是不必聽?

當過兵的都知道,若是不聽長官的命令,恐有當兵當不完的後果。當兵的時候,不必要替自己的錢途找障礙,自然把命令當做 "聖旨",有何不好?

101/10/1 報刊,即將卸任的世界台商總會黃會長,在年會致詞時直言提出建言。若照此報導內容,黃會長講了好幾件事情,其中一件是講的是法令多如牛毛,好像沒在檢討改進。

黃會長其實是要表達,不同意海外所得最低稅負課徵門檻為居住滿31天,要政府研議放寬到90天。

http://www.nownews.com/2012/10/02/91-2859707.htm
http://udn.com/NEWS/FINANCE/FIN2/7400559.shtml

講到法令多如牛毛,法令法令是2件事,其中的令(命令),尤其對人民自由集權利限制的話 (課稅算不算限制人民的自由處分財產權利呢?),一定要:

1. 由法律直接授權。

2. 若沒有法律直接授權,而由法律授權命令的話,以此命令為補充規定的,其授權的目的、內容及範圍,就應具體明確。

只要唸過行政法的,就一定知道這個原則。這個叫法律保留原則

所謂法令多如牛毛,法令的令到底是從哪來呢?立法院已經立法的暫不算它,由行政機關,基於職權而設,當然是大宗之一 (中央法規標準法第7條)。

這些基於法定職權而設之命令,就是職權命令。基於法定職權,並不表示你頒布的命令就有法律授權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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中法標,第 7
各機關依其法定職權或基於法律授權訂定之命令,應視其性質分別下達或發布,並即送立法院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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職權命令又有 2 大類執行性創設性2種:

1. 本於職權,補充性、技術性的規定的,叫執行性職權命令

2. 行政機關創設的 "管理權力",不是單為了執行法律,有那種創造的權力的滋味,叫創設性職權命令。 (李建良,行政法基本10講,p.139)

若是這種職權命令欠缺明確的法律授權的它們可有明天?請看以下的分析:



釋字第514
釋字第570
行序,174-1
日期
89/10/13 (行序法未實施)
92/12/26 (行序法已實施)
90/12/28
職權命令
遊戲場業規則
玩具槍管理條例
本法施行前,行政機關依中央法規標準法7條訂定之命令,須以法律規定或以法律明列其授權依據者,應於本法施行後2年內,以法律規定或以法律明列其授權依據後修正或訂定;逾期失效。
機關
教育部
內政部
限制
許可營業之條件限制:未滿18歲不得進入。
玩具槍類似真槍而有危害治安之虞者,由內政部公告禁止
制裁
違反上述之制裁:撤銷營業許可。
如有違反者,依社會秩序維護法有關條文處罰」。
涉及
工作權及財產權限制
自由權利之限制
評價
語氣婉轉
基於職權所發布之命令固有其實際需要
依前開說明,自應有法律或法律授權之依據,始得為之。
小結:自己說的不算,法律說的才算

1. 警察法不能作授權依據
僅具組織法之劃定職權與管轄事務之性質,欠缺行為法之功能。

2. 公告行為不得作為限制人民權利之依據,自不得依社會秩序維護法處罰之。

3. 語氣堅定
...限制人民之自由權利,其影響又非屬輕微,與憲法第23條規定之法律保留原則不符,均應不予適用。
A. 已經發生的,我給你2條路:1. 搞合法化,是可以繼續苟活2年,2年內修正職權命令,找到法律授權依據。
2. 馬上畏罪自刎,自行了斷。

B. 還沒發生的,一律就要法律授權。

註:514號解釋釋時本法未出生,570號解釋公告時本法已實施,但你玩具槍管理條例讓安○國際無法進口玩具槍發生在86年,那時本條文也未出生,自當不了你的護身符,不要想還可以苟活。



職權命令被盯上,就像當兵被班長釘上一樣,真是我倆沒有明天。你說是吧?

幾十年下來,誰知還有哪些沒授權依據的職權命令沒下架,有待繼續挖掘...






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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